![]()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231
|
引用:
![]() 我沒仔細看你那堆廢文,有什麼漏掉或沒回答或不滿意我的回答可以再詢問,有什麼好爽的 ![]() 都被打腫臉還爽成這樣你有病嗎,因為是你自己要提那醜事我又不能把你的嘴打爛叫你別提 ![]() 現在搞清楚中興中芯了吧,而不是當別人在討論中國最大晶圓生產公司"中興"時其實是在說"中芯"或切開來看吧 ![]() |
||||||||
![]() |
![]() |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
引用:
了無新意... 我看你連羈押是由法官決定的都刻意忽視... |
|||
![]() |
![]() |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
引用:
柯粉看柯案,似乎只看"能不能連上柯文哲"的部分而己,底限似乎也是退到"柯文哲能無罪"就好... 反正, 1. 京華城是雙贏,無違法,最近好像又說一個新說法啊,監院糾正是指違失,而不是違法。 2. 柯文哲什麼都不知道,在忙疫情... 3. 朱YAHOO那是合法的政治獻金 4. 其他的部分都財務操作,反正別人也是 剩下來就是扯別人的案子...LOOP...: laugh: |
|
![]() |
![]() |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
京華城案》證明柯文哲圖利罪不成立?邵琇珮重申:我沒有明知違法
引用:
邵琇珮現在是:起訴求刑5年減為1年3月、宣告緩刑2年。 我也奇怪,那檢方的請求宣告緩刑,依據? 聽起來她沒有認罪啊... -------- 狠批京華城「營運不善怪政府」 邵琇珮承認「適法疑慮」:檢視才感不足 引用:
京華城個案的方案4成為絕響,反正只要不要扯上柯文哲,量身定做也無所謂... ![]() |
||
![]() |
![]() |
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淡水跟北投之間
文章: 2,771
|
引用:
反正當柯說底綫是公務員不用坐牢的時候真正潛臺詞也許是我KP本人不用去坐牢就好。 雖然這句話本身已經夠怪了,但是要作爲判斷他在決策過程明知違法的依據似乎不夠。
__________________
我的封鎖名單: ankk chumowu cp03 jeffk LDSKING LDSKING II leeking leeko MyChris River Spinach smoguli Whole Truth wpc0406 YorkHapy 冬之炎陽 冰的啦魔王大人 沒問題 爆走企鵝 tvt hill45678 rcack 卜派 polor manoerina afeaanpv 感謝網友提供的篡改猴script, 可惜失效了 ![]() ![]()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
引用:
針對第1.點: 違法與犯罪並不完全相等。 因為法律非常繁雜,有些法令違反時,只是造成程序上違法,或者是只有民事上關係。 但是犯罪,則必須是違反「刑法」,只有符合所謂的犯罪構成要件,才是犯罪。 這部分也是台面上政客最常拿來耍弄不懂的人。 所以就會有一些標榜打弊的立委,故意去找到一些官員的疏失之處,然後打成弊案,講得好像他們有收錢貪污舞弊一樣。 但是司法機關調查後,發現這些只是一些行政上的違失,不構成犯罪,因此給予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有些甚至缺乏證據到連進入偵查都沒辦法。然後這些立委就會指控法院都被某些人控制,講得好像自己才是正義的吹哨者,司法都不正義。 不要懷疑,說的就是那位現任黨主席的直播主。 此文章於 2025-06-04 10:03 AM 被 惡蟲 編輯. |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39
|
這就跟我家門口停車一樣阿
按照交通法規人行道不能停車 但是台中的有規定三公尺以上可停車 但之前來開單的員警有的根本不懂就照開 只丟一句有問題自己去申訴 看你用什麼法規來看啦 柯的話辦到現在每個傳喚的證人都翻供或出包 我覺得問題是滿大的 難怪謝長廷當初看到起訴書就說證據薄弱 此文章於 2025-06-04 10:28 AM 被 bigDDD 編輯.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231
|
引用:
https://youtu.be/B0fYSUmxF7U 還是查錯日期這還要查一下 |
|
![]() |
![]() |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
引用:
這一句話的話,我是從來沒有提過。原因在於這一句話,正反二面解釋都可以說的過去,也就是說要當依據,那是不行。另外,很多這種東西,是法庭內沒有太大用處,但法庭外,變成是各自解讀的東西,我們自己分得出來就好... 我是比較專注在"我認為"解釋不過去的部分。 不過,這一句話,似乎可以說明所謂柯文哲的"不知情",是一個謊言。 補充一下,因為你文提到"明知違法"。知情和"圖利罪內的明知違法要件",這中間也是有一個GAP。所以說,"明知違法"是如何判定,似乎需要參考其他圖利案的判例,我是沒有做過這塊的研究。 -------------- 順帶一提,其實陳20的折扣碼那一個案子,我覺得可以用"成本"來解釋啊,因為競選小物的收人似乎可以扣掉"成本"後,把純收益的部分申報。這一塊本來就算政治獻金法的灰色地帶吧。 有趣的是,因為民眾黨根本沒申報第三波,視為商業行為,所以這一條解釋的路子似乎也走不通... ![]() 我想柯文哲應該是出道太晚了,要是政黨下有黨營事業的時代,他就可以如魚得水了... ![]() 總之啦,對民眾黨有利的論點,我也可以找到不少"可以解釋的過去"的論點,只不過我個人覺得扯的部分的話,那我就不行了...哈... ![]() |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39
|
引用:
我朋友讀土木的高考有中 之前同學會說他們讀土木的有很多人都被抓去關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