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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6
引用:
作者巴豆布妖
不懂, 和北市勞動局有什麼關係?
能不能進來要問移民署不是嗎, 北市勞動局可以叫中央單位的移民署不要讓人進來
邏輯失敗, 來人啊........... 大圖伺候

你才邏輯零分。北市府惡意扭曲法條,又算準人在美國不能打行政訴訟,惡意打壓,認定收車馬費是打黑工。

移民署只能照北市府的裁定,依法行事。移民署可沒有權限推翻北市勞動局的認定。
     
      
舊 2025-03-24, 11:54 A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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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dry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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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銀河系
文章: 169
引用:
作者Adsmt
很明顯是北市府刻意刁難,台灣法律沒半條寫到「上節目收馬車費是打工」。

你只要把車馬費定訂成「前往電視臺的車費補貼」,那就不算打工。簡單地說,我說你打黑工你就是打黑工,我說了算,然後你人在國外也不能打行政訴訟,我早就算準這樣搞你,你也拿我沒辦法。

如果這不叫打壓,什麼才叫打壓?

就像內政部叫蔣萬安要「加強罷免團體維安」,目的是希望罷免團體不要被騷擾,蔣萬安卻自己扭曲成「要對罷免團體惡意刁難」。

蔣萬安現在是自己當北市獨裁者,法條及上面的命令全是照自己的意思解釋就是了?


所有來台灣的外國人

只要出席代言有酬勞卻沒有事先申請

全部都算非法勞工

無法來台了!南�^貞小6歲親妹「台灣拍****爆觸法」恐難再入境

全世界都是同樣的標準

台灣並非特例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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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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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ck
冰的啦魔王大人
沒問題
舊 2025-03-24, 11:56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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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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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705
111-04-29 財政部 - 1115 什麼是薪資所得?

薪資所得就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
各種補助費和其他的給與(如車馬費等),
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
及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應稅薪資所得範圍內。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25-03-24, 11:56 A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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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6
引用:
作者hendry2002
所有來台灣的外國人
只要出席代言有酬勞卻沒有事先申請
全部都算非法勞工
無法來台了!南�^貞小6歲親妹「台灣拍****爆觸法」恐難再入境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615182)
全世界都是同樣的標準
台灣並非特例

那跟上節目收車馬費是兩回事。
舊 2025-03-24, 11:58 A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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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705
2025-02-26 巫啟賢沒工作證開唱判5年不能入境 鹿�簬爩[光簽證來台涉非法打工

富邦啦啦隊女神南�^貞的妹妹南至苑來台拍攝手遊廣告違法工作,依法律規定,如外國人士來台工作均應申請「工作許可」,
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國人來台工作應申請工作許可,如有違反者,按就業服務法第43條及第68條的規定,
外國人本身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出國且移民署可命一段期間的禁止入國處分,
且雇主得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如為公司,公司的代表人亦可處相同之罰鍰。



唱紅〈太傻〉的馬來西亞歌手巫啟賢,1998年在唱片公司安排下至台南一家PUB演出,唱到一半遭警察取締,指他非法演出,
被控「在非法場地演出」和「沒有該場地的演出工作證」2項罪名,
因觸犯外籍勞工法,被判「5年內不得在台灣演唱及不得入境台灣」。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25-03-24, 12:00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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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s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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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868
2023年那段時間左右來台灣的政論類YTR
就他和王菊花中標,其實它們自己問題比較大

當然你要酸台北市故意找麻煩也可以,反正都是別人的錯那套,也不會覺得這類人有問題。

別的YTR就照規定申請簽證,這些要用觀光名義來台賺錢,應該要有心理準備才是。
舊 2025-03-24, 12:00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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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705
引用:
作者Adsmt
那跟上節目收車馬費是兩回事。

#33

薪資所得就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
各種補助費和其他的給與(如車馬費等),
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
及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應稅薪資所得範圍內。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25-03-24, 12:01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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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6
引用:
作者polor
111-04-29 財政部 - 1115 什麼是薪資所得?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income/QOzOq69)
薪資所得就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和其他的給與(如車馬費等),
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
及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應稅薪資所得範圍內。

不要亂用法律亂套,非法工作定義,適用就業服務法,你這只是用來課稅的認定而已.
舊 2025-03-24, 12:02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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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6
引用:
作者polor
#33
薪資所得就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
各種補助費和其他的給與(如車馬費等),
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
及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應稅薪資所得範圍內。

財政部課稅認定,和就業服務法非法工作定義有什麼關係?
舊 2025-03-24, 12:03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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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6
引用:
作者polor
2025-02-26 巫啟賢沒工作證開唱判5年不能入境 鹿�簬爩[光簽證來台涉非法打工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615009)
富邦啦啦隊女神南�^貞的妹妹南至苑來台拍攝手遊廣告違法工作,依法律規定,如外國人士來台工作均應申請「工作許可」,
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國人來台工作應申請工作許可,如有違反者,按就業服務法第43條及第68條的規定,
外國人本身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出國且移民署可命一段期間的禁止入國處分,
且雇主得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如為公司,公司的代表人亦可處相同之罰鍰。
https://i.imgur.com/8XQDeq7l.jpeg
唱紅〈太傻〉的馬來西亞歌手巫啟賢,1998年在唱片公司安排下至台南一家PUB演出,唱到一半遭警察取締,指他非法演出,
被控「在非法場地演出」和「沒有該場地的演出工作證」2項罪名,
因觸犯外籍勞工法,被判「...

懶X比雞腿。

請問我在歐洲去客戶那裡解決問題,事後他拿了計車程費要我自己回旅館,照你的邏輯,我是不是在歐洲非法打工?
舊 2025-03-24, 12:07 P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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