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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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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才邏輯零分。北市府惡意扭曲法條,又算準人在美國不能打行政訴訟,惡意打壓,認定收車馬費是打黑工。 移民署只能照北市府的裁定,依法行事。移民署可沒有權限推翻北市勞動局的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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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銀河系
文章: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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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有來台灣的外國人 只要出席代言有酬勞卻沒有事先申請 全部都算非法勞工 無法來台了!南�^貞小6歲親妹「台灣拍****爆觸法」恐難再入境 全世界都是同樣的標準 台灣並非特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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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封鎖名單: cjan Kentnet rcack 冰的啦魔王大人 沒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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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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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4-29 財政部 - 1115 什麼是薪資所得?
薪資所得就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 各種補助費和其他的給與(如車馬費等), 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 及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應稅薪資所得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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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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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跟上節目收車馬費是兩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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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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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巫啟賢沒工作證開唱判5年不能入境 鹿�簬爩[光簽證來台涉非法打工
富邦啦啦隊女神南�^貞的妹妹南至苑來台拍攝手遊廣告違法工作,依法律規定,如外國人士來台工作均應申請「工作許可」, 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國人來台工作應申請工作許可,如有違反者,按就業服務法第43條及第68條的規定, 外國人本身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出國且移民署可命一段期間的禁止入國處分, 且雇主得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如為公司,公司的代表人亦可處相同之罰鍰。 唱紅〈太傻〉的馬來西亞歌手巫啟賢,1998年在唱片公司安排下至台南一家PUB演出,唱到一半遭警察取締,指他非法演出, 被控「在非法場地演出」和「沒有該場地的演出工作證」2項罪名, 因觸犯外籍勞工法,被判「5年內不得在台灣演唱及不得入境台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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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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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那段時間左右來台灣的政論類YTR
就他和王菊花中標,其實它們自己問題比較大 當然你要酸台北市故意找麻煩也可以,反正都是別人的錯那套,也不會覺得這類人有問題。 別的YTR就照規定申請簽證,這些要用觀光名義來台賺錢,應該要有心理準備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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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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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33 薪資所得就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 各種補助費和其他的給與(如車馬費等), 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 及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應稅薪資所得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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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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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要亂用法律亂套,非法工作定義,適用就業服務法,你這只是用來課稅的認定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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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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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財政部課稅認定,和就業服務法非法工作定義有什麼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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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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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懶X比雞腿。 請問我在歐洲去客戶那裡解決問題,事後他拿了計車程費要我自己回旅館,照你的邏輯,我是不是在歐洲非法打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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