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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地虎
文章: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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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沒看社會新聞嗎?詐騙犯也是要講求專業的人設才取信受害者
![]() 人家分工也是很細密的,有人專門扮演警察、 檢察官....等。 所以囉.....反正是扮演者,只要能翻出一些法條,臉不紅的自由解釋,就算及格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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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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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我們想要阻止犯罪,你們不幫忙還扯後腿,最後沒能阻止成功,還要我們承擔責任。 這又是什麼邏輯!? 你能不能解釋一下,為什麼是有心阻止犯罪的人必須負責,擺著讓它爛的人無須負責? 什麼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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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16
文章: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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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首先,是沒人阻止你們去做什麼可教化、矯正之類的行為 再者,進行教化矯正之人、本身是否亦具有鑑定矯正行為成功與否的專業能力?? 如果沒有,是不是應另行成立專業機構來負責鑑定工作、並由其來擔負起這方面的責任 不是說進行矯正行為的人就一定要負責 但若隨便將人放出來又出事,總有人要負責的吧,這很合理啊 這些犯罪之人,或許都可教化、或許是時間長久的問題 但重點是、由誰來鑑定確認犯罪者已經被矯正成功,來作出可以放歸人群的決定?? 如果說沒有,那這就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做法 倘若下一個受害者又失去了生命,那隨便將人放出來的、不用負起任何責任?? 要獲得社會大眾的支持,本就要拿出令人可信服的作法,而不是隨便作一下應付了事 說什麼、什麼都不幹的人,人家有何責任去幫這些犯罪者付出什麼嗎?? 講難聽點,這些犯罪者本就該得到他們應有的刑罰 今天若要給這些人有經過矯正後、再重回社會的機會,若不能確認這些人已被矯正成功,那憑什麼人們要接受讓他們再重歸人群 事情是可以隨便作一作、然後風險交由社會大眾去承擔的嗎?? 再說一次,那這就是一種不負責任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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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許多事 成也執著、敗也執著 此文章於 2024-01-17 01:08 PM 被 蠻荒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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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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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華老去 發現自己還是很孩子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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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銀河系
文章: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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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些人會回你 他們是法律專業戶 教育非它們專長 它們只負責輕判 教化是政府跟其他教育部門的事情 不能要它們背鍋 我都猜得出來惡蟲打算這麼回文給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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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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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挖~~~ 神邏輯上天際了 XD 不好意思, 以上全盤否認, 上面方案是"什麼都讓你們去安排!" 只有一個重點: 那個箱子, 放入你們名字的紙片, 抽籤. 你看看喔, 你們有首次犯罪豁免權, 有立法權, 有審判權; 唯一一個我們的權利是抽籤. 寫數學給你看好了. 你被抽到的機率=1/名單基數也就是幾張票*(1-理想成功值) 1/名單基數: 有1百個人, 就是百分之一, 有一萬個人, 就是萬分之一, 這容易理解吧? 重點來了, 就是你的理想成功值, 如果百分百成功, 那就是(1-1)=0 但如果理想成功值越低, 那(1-越低的數字)就會產生越接近1的數字. 律師懂以上數學嗎? 所以重點的重點, 就是你對你的理想有多大的信心! 非常有信心! 那就要相信機率很低, 而且是倆個機率相乘, 而這兩者都小於1, 就會更低. 所以絕對不會等於1或大於1. 最終結論, 這麼優惠你都不敢去面對, 就是你對理想成功值超級沒有信心而已啊! 對不對! 為什麼我敢大方地說首犯豁免權, 立法權, 跟審判全都給你們? 就是因為曉得你們知道事實. 你們對於理想成功值非常, 非常, 非常~~~ 的沒有信心. 對了, 以上是代數的變種 XD (免得你法律讀到忘了數學) 我們不幫忙也不幫倒忙, 隨便你們決定, 只要簽了這個, 我相信你們立法跟審判一定會更小心!!! 以上是數學邏輯, 有根據的, 你不要無中生有了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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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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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這樣好了, 我們社會大眾沒得選, 受傷害的時候只能直接面對.
允許你們可以打麻醉針... 再多這麼一點優惠, 你們不要再要求了, 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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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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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菁英哥說的是竊盜耶。 老兄你是不是搞錯了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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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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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要再亂講了, 我說的是"以此類推全部~" 我發現你什麼都不行, 偷換概念最厲害 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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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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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惟一有信心的是,如果繼續像現在一樣,就放著讓它爛,那犯罪就會不斷繼續發生。 所以需要加強,包含矯正教育等一切犯罪預防措施。 結果你們在這邊扯後腿,還把責任推給別人。 你好意思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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