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麵疙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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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4
引用:
作者kaosc
重點是他自身也犯了大錯,也不懂得掩飾擦屁股,
不然司法怎麼會判到他身上呢?


犯錯是事實
擦屁股掩飾卻不可能

司法官幫陳水扁訂了 實質影響力 一詞
就是為了排除任何形式的掩飾作為

好比3323林意識 的行為
有錄音 有拿錢 卻不能用實質影響力
不算貪污 收賄
用其他理由判刑


2018年8月22日,最高法院三審判決,關於林益世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收取6300萬元)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6]職務上要求賄賂、隱匿貪污部份無罪定讞;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80萬元定讞。
     
      
舊 2020-06-23, 10:43 AM #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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麵疙瘩離線中  
abcpanadol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16
引用:
作者麵疙瘩
犯錯是事實
擦屁股掩飾卻不可能

司法官幫陳水扁訂了 實質影響力 一詞
就是為了排除任何形式的掩飾作為

好比3323林意識 的行為
有錄音 有拿錢 卻不能用實質影響力
不算貪污 收賄
用其他理由判刑


2018年8月22日,最高法院三審判決,關於林益世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收取6300萬元)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6]職務上要求賄賂、隱匿貪污部份無罪定讞;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80萬元定讞。


扁收傭金, 指示手下辦事(買土地), 這種跟親做親為是一樣, 已經不是靠"影響力"

麵疙瘩, 搬出林益世救援, 這招叫做圍魏救趙
 
舊 2020-06-23, 10:52 AM #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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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panadol離線中  
麵疙瘩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4
引用:
作者abcpanadol
扁收傭金, 指示手下辦事(買土地), 這種跟親做親為是一樣, 已經不是靠"影響力"

麵疙瘩, 搬出林益世救援, 這招叫做圍魏救趙


實質影響力是判刑書上寫的
你有意見可以去指控法官

我也認為如果這見解
能放諸所有政客
對台灣來說是一個好事

至於3323不算貪污受賄
這也算令人瞠目結舌
舊 2020-06-23, 11:00 AM #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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麵疙瘩離線中  
abcpanadol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16
引用:
作者麵疙瘩
實質影響力是判刑書上寫的
你有意見可以去指控法官

我也認為如果這見解
能放諸所有政客
對台灣來說是一個好事

至於3323不算貪污受賄
這也算令人瞠目結舌



林益世的案子還在審, 稍安勿躁

如果你是法官, 你認為能用哪一條 哪一款?


-------------

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
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
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
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
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
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舊 2020-06-23, 11:40 AM #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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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panadol離線中  
麵疙瘩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4
引用:
作者abcpanadol
林益世的案子還在審, 稍安勿躁

如果你是法官, 你認為能用哪一條 哪一款?


-------------

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

原來還在審 不是定讞啊
舊 2020-06-23, 12:32 PM #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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麵疙瘩離線中  
麵疙瘩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4
引用:
作者abcpanadol
林益世的案子還在審, 稍安勿躁

如果你是法官, 你認為能用哪一條 哪一款?


-------------

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

原來還在審 不是定讞啊
這就是高等法院援引 實質影響力把陳水扁與林益世串在一起的說明

講什麼圍魏救趙 是因為見識短 不了解的人才會這樣講


台北地院依公務員恐嚇得利罪,判5年6月,涉財產來源不明罪判2年,合併判林益世7年4月,併科罰金1580萬元;高等法院院採用「實質影響力」,改依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12年,加上財產來源不明罪仍判2年,合併判13年半。檢方、林益世均上訴最高法院。
舊 2020-06-23, 12:36 PM #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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麵疙瘩離線中  
麵疙瘩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4
地院同樣援引實質影響力



2013年4月30日,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的三名成員─庭長兼審判長吳秋宏、受命法官紀凱峰與陪席法官林孟皇一審判處林益世有期徒刑7年4個月,褫奪公權5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80萬元。其餘被告,包括林益世妻子彭愛佳、母親沈若蘭及兩個舅父,則全部獲判無罪;法官以大篇幅解釋為何他們認為以實質影響力說來論,林益世並不算貪污
舊 2020-06-23, 01:02 PM #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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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s070
Elite Member
 
cys07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446
幾年過去,這大廢蛋果然想解套
當年嘴砲打太大,現在還是想要圓回來
弄走那個前都發局長其實也是正確
照那人玩法,大概就是製造更多問題不是解決問題
舊 2020-06-23, 11:45 PM #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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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s070離線中  
cys070
Elite Member
 
cys07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446
引用:
作者CGEWAY
沒有什麼好奇怪

一堆人就是濫情

大巨蛋約怎麼簽

這要問馬英九

台北市政府能做的其實很被動

主動悔約 打官司勝算不高(約都被簽死)

重點是台北市議會議員 就一堆嘴炮

我支持你拆大巨蛋

但違約要賠的錢 沒有

以台北市政府能作的???


1.照約來走 但施工請嚴格照設計圖來走

2.就地放水

一堆人在那喊解約拆蛋

反正錢市台北市政府給
又不是我給

拆的好 看的爽

最好還是請國外團隊來用炸的

看的更爽

我也支持拆

不過當年柯嘴砲也打很大,再配合那個前都發局長一搭一唱好像要給遠雄死
搞到卡住,只好弄走那都發局長
現在有這轉圜打算給繼續蓋也不意外
當年新上任三把火和用的人都那副德性或許看了很爽,但事情很難解決
不過他以後大概都要給人酸這件事

此文章於 2020-06-24 12:11 AM 被 cys070 編輯.
舊 2020-06-24, 12:04 AM #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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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s070離線中  
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06
他一早就知道不能拆,續蓋是唯一選項

只是為了拼連任,擺在哪邊暫時不管而已

上台前都發局長沒給他正確資訊

違約打官司打到什麼時候? 如果最後市府敗訴,不知何年?他可能已經下台了

議員已經放話,BOT案市府本來不用出錢

如果還要賠遠雄,議會不會通過預算,要柯自己掏錢出來賠

另一外重點是,一般大樓可以爆破

大巨蛋一般建築公司不會拆,也沒有建商敢接

據說建築工法是屬於遠雄,要拆也要遠雄自己拆

如何拆不會影響到隔壁的捷運

萬一拆的時候捷運出了什麼狀況,沒人擔當得起
舊 2020-06-24, 12:53 AM #4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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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現在在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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