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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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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年貪污案一直上新聞,邏輯思考下只有二種情形
1. 目前的賴政府利用司法,用案件來打壓政敵 2. 上一個蔡政府干預司法,將一堆貪污案壓案不處理,換政府 後司法才見天日 那你們選哪一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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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0 您的住址: 新竹 台灣
文章: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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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只有兩種可以選嗎? 這樣的人生太狹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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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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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啊, 第三種, 是命運!!! 這真是太巧合了, 剛好最近都結案. 可惜的是, 我己失去天真的年紀, 這種話, 我自己都不太相信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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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0 您的住址: 新竹 台灣
文章: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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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結論就是政府干預司法,所以選一個法官來輕判高虹安6個月。 此文章於 2025-12-17 04:14 PM 被 Blurr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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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13 您的住址: Republic of Chunghwa (ROC)
文章: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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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恩!漏列了跟金額無關,跟背景有關 你看那個電鍋案與那個王郁文,刑度都與金額無關,跟背景有關 電鍋案對照案例,宜蘭有一土虱養殖業者,四處蒐集養雞場淘汰的老弱、殘缺雞隻,載回絞碎供作土虱飼料,卻被檢察官以「非法處理廢棄物罪」起訴,宜蘭地院也判決有罪,但高等法院認為這符合政府積極推動的資源循環再利用行為,函詢環保署也獲得相同見解,並強調縱使這些被淘汰的雞隻屬廢棄物(有相當比例的雞隻並未丟棄,直接通知土虱養殖業者來養雞場載走),此類回收再利用模式也無需申請許可,因而改判土虱養殖業者無罪。 有背景請好的律師就能翻盤,找到合適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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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是提醒自己在台灣不要被無良商人當肥羊宰。 騙創投的訣竅不在你的企劃多漂亮,在你能不能騙進第一個大咖投你,只要有一個頂峰大咖投你,其他創投就會無腦搶了。而頂峰大咖真的那麼聰明睿智眼光準確嗎?才怪,他是靠一個成功的投資抵掉二十個看走眼的失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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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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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記錯的話,九品芝麻官有一橋段是方糖鏡作為辯方,反控說小民弄斷富2代的指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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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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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先不論是用什麼罪處刑
整體來看六個月刑期以不法所得的數額來說是符合比例原則 只是判決的見解還是頗具爭議 沒背景的公務員們(身份、授權、委託公務員)在工作上還是要記得1塊錢都不能貪 不然結果可能不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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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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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可能得去查一下那件判決。 簡單來講,判決的主要關鍵,是在收的雞隻是否活雞。 如果屬活雞,則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所規範的廢棄物。 不是活雞,那麼才能算上開法條的農業事業廢棄物。 該判決二審判無罪的原因,就是相關證人證稱被告收的是活雞而不是死雞,法官認為起訴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收的是死雞,所以才改判無罪。 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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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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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論文涉抄襲案敗訴!判賠資策會40萬 刪文、登報1天
https://news.tvbs.com.tw/local/3075540 資策會以侵害著作權為由向新竹市長高虹安求償,智商法院日前判決高虹安應賠40萬元、將2篇論文部分文字圖表自她發表的博士論文中刪除,並於報紙刊登判決主文等1天。 資策會認為,高虹安論文涉及侵害資策會的著作權,其中1篇重製約8成、另1篇重製約3成,分別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一審判決不受理)、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民事求償訴訟。 資策會主張,高虹安任職資策會期間,職務上所完成的「Quality prediction modeling for multistage manufacturing based on classification and association rule mining」論文(中譯:運用分類及關聯規則探勘技術之多生產站製造品質預測模型)、「Sparse Coding for Manufacturing Quality Prediction」論文(中譯:製造品質預測之稀疏編碼),是資策會受經濟部補助執行研究計畫的成果。 資策會表示,高虹安未經資策會同意即在她博士論文內重製或改作資策會受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並上傳至國外資料庫的公開傳輸權行為,已構成對資策會著作財產權侵害。 資策會要求高虹安應給付資策會新台幣100萬元,在博士論文中刪除本件爭議部分文字等,以及禁止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間接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等利用此著作。另外須刊登報紙本件判決書案號、當事人、主文等1天。 高虹安抗辯,她並未侵害資策會著作權,她的博士論文引用爭執的著作屬職務上正當使用,爭執的著作雖是受經濟部專案計畫支持,但是僅為相關計畫所支持的眾多項目之一。 高虹安主張,爭執的著作既已順利公開發表,即無損失可言,同樣資策會委託中正大學執行計畫亦順利產出並未受到阻礙,難謂資策會受有何損失,且公開發表的論文並非不得引用,更遑論她為爭執的著作貢獻度最高之第一作者。 智商法院認定,資策會為爭執著作的著作權人,高虹安利用爭執的著作撰寫她的博士論文,非屬職務上正常使用行為;爭執的著作為語文著作且為公開傳輸權保護標的,就爭執著作,高虹安是侵害資策會重製權、公開傳輸權,並無侵害姓名表示權,高虹安就爭執著作所為合理使用的抗辯,並不可取。 法院認為,資策會提起本件民事侵權訴訟,並無權利濫用情事,審酌本件爭執著作為資策會耗費相當人力、資源依研究計畫所產出的研究成果,應具有相當參考價值,高虹安為完成自身博士學位及論文目的,未經資策會同意即擅自利用為其論文之一部,以節省從事研究撰寫論文的時間及成本,也有違學術倫理。 法院考量,高虹安利用爭執著作比例及核心精華部分,以及兩造之前具有僱傭關係,高虹安為第一作者,應有付出相當的研究努力及貢獻,資策會為非營利性質的財團法人、高虹安的身分、職業等一切情形,認定高虹安本件侵權所造成資策會損害,以每件賠償20萬元計算,合計為40萬元,較為公允妥適。 法院認定,資策會請求高虹安將爭執著作內容自她的博士論文中刪除及請求禁止高虹安利用爭執著作內容,以及刊登本件判決等,均核屬有據,4日作出判決,近日公布判決書。可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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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4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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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你說政府干預司法,讓一個法官對一個對立陣營的政治人物輕判,好達到政治目的。 為什麼不乾脆照正常判案,讓她有罪進去關省事的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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