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
引用:
唉,果然… 你是市府發言人還是所有權人? 這是柯P自已的事情吧 輪到你幫腔代為指控嗎? 哈哈哈 一邊是權利、一邊是義務,你們網內互打打完了? 此文章於 2021-03-12 04:50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
||||||||
2021-03-12, 04:43 PM
#5271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4
|
引用:
市府還可以說是公務機關 市民算主人吧 你是遠雄的? 等遠雄自己提出求償金額 你在擔心會不會比較允當些 |
|||
2021-03-12, 05:00 PM
#5272
|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
引用:
真是糟糕… 暫時就不回了。 你這樣說,問題很大啊。 還是周伯倫的那句話:「母湯插禁地啊!」 此文章於 2021-03-12 05:32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
|
2021-03-12, 05:03 PM
#5273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4
|
太好了
你鬼打牆的亂扯總算可以結束 |
2021-03-12, 05:10 PM
#5274
|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
你也知道你還在跟跳針王鬼打牆啊?你跟跳針王應該跟游藝一樣去找柯文哲啊。
一邊是權利,一邊是義務?搞得我好亂啊。 還是周伯倫的那句話:「母湯插禁地啊!」 此文章於 2021-03-12 05:35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
2021-03-12, 05:15 PM
#5275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
大將軍都不先去找一下遠雄的模擬用哪一張圖說來進行模擬的
就在腦補"使照不發,一切解決。" 遠雄砸自己腳的事情多了去,前面就貼過新竹的御莊園了 |
2021-03-12, 07:18 PM
#5276
|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
跳針王都不先去找一下市府的三大豬頭是怎麼說公安有問題的。
既然使照都不能讓問題解決,真不知道跳針王是要拿什麼標準來核定使照該不該發。雙重標準? 跳針王腦補的事情多了去,現在就有一個除了跳針王以外,誰也答不出來的問題,正在跳針。 我一開始就說過了,我不會替『御莊園』說啥。而且我也一再說明,御莊園不是大巨蛋,大巨蛋不是御莊園。 一邊是權利,一邊是義務?搞得我好亂啊。 還是周伯倫的那句話:「母湯插禁地啊!」 此文章於 2021-03-12 08:12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
2021-03-12, 08:02 PM
#5277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4
|
引用:
一點點都憋不住 哈哈哈哈哈哈啊 |
||
2021-03-12, 08:51 PM
#5278
|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
哈哈哈…
坦白說啦… 如果一開始是真的,就一直是真的。有什麼憋不憋的住? 算了,您既然嘴這麼賤,那只好讓你自已在這裡賤吧。 連跳針王都比你還有品味一點。 此文章於 2021-03-12 09:19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
2021-03-12, 09:16 PM
#5279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
大將軍自己腦補"使照不發,一切解決。""拿什麼標準來核定使照該不該發"之前應該要熟悉一下這個世界的法律吧,不要老是拿你那個異世界的東西硬套到這個世界上啊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2.asp?id=284249 實際資料都找給你看了 (一)依建築法第63條規定:「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 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 (二)本件係大型公共工程,最重公安,系爭停工處分效力及執行規模、 範圍,不僅影響原告商業利益,更攸關系爭建照工程周邊公共安全 與市民生命保障,被告於作成原處分時,自應審慎考量該處分規模 、範圍之合理性與必要性,俾避免重大危難之發生,以符比例原則 之要求。 (三)系爭工程確有公安虞慮,且系爭工程停工導致水浮力、鏽蝕等問題 ,是系爭建照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欠缺勒令 停工之必要性;惟原處分就此部分竟全面命停工,違反比例原則, 自應予撤銷。 大將軍也只能腦補別人在腦補,實際上一點資料也拿不出來 |
2021-03-12, 09:31 PM
#52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