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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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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嗯嗯,了解了... 在這一串,我比較採取討論已知又相對明確的事情,所以前面你比較跳的猜測,我就接不了了... 像在這一串,印象中我應該也沒有提到一次虛擬幣的事情,就是這個原故... 1500一槍斃命的證據的部分,就我前篇說的,要不沒有,要不沒找到。 真實什麼情況,我們不知道,反正現況就是這樣子... 就像EXCEL是不是柯做的,也是啊。難不成會有影片,一槍斃命證明這個單獨的論點? 不可能的事啊... 看新聞,檢方結辯的時候,說:橘子拉走這1500喔...可是我還沒看到相關論證 檢方的部分,我也有思考啊,只不過,不需要在這一串打出來而己。 我又不是站幫柯文哲辯護那一方的,再說,我也根本不需要站"公正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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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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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白不合? 北市議會表決 民眾黨挺綠提議
https://youtu.be/xUKdiW0cx-c 柯文哲架拐影片瘋傳 當事人澄清:過度解讀 https://youtu.be/ID7fwLHu-kE 笑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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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象山公園
文章: 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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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代主席:我只是出去30秒
鮭魚佩琪:我只是泄露8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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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桶名單: ankk chumowu cp03 jeffk LDSKING LDSKING II leeking leeko MyChris River Spinach smoguli Whole Truth wpc0406 YorkHapy 冬之炎陽 冰的啦魔王大人 沒問題 爆走企鵝 tvt hill45678 rcack 卜派 polor manoerina afeaanpv SUNGF samwu995 cd1971 垃圾敢在任何平臺罵習禁評? 選擇性辦案的糾察隊長這種比垃圾還低級, 對論壇實際危害性可能還更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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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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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小心",連發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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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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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陳的問題比較大。 因為她貼的那張不是搜索票,而是搜索票聲請書。 警方聲請搜索票時,會先向檢方聲請,經檢察官核章許可後,再向法院聲請,由法官核可後,法院會開立搜索票。 警方搜索時會出示搜索票,所以陳是有可能看到搜索票。 但是她應該是看不到搜索票聲請書的。 而她在臉書上貼出的,有檢察官核章,代表那是搜索票聲請書,而非搜索票。 所以這份搜索票聲請書,應該是翻拍或電子檔,是誰給她的?這才是這次事件最嚴重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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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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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 可是我沒看過"搜索票",也沒有goole。這一塊,我就不敢講出來。需要你來補充。 現在那個是"搜索票聲請書", 那...陳這廝把其中承辦人員的個資直接貼出來,這一塊有關個資法的部分,到底有沒有問題? PS.陳這廝連承辦人員的個資也不遮一下,就發出來,就說明了這廝做事,只想到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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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象山公園
文章: 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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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律師閲卷應該看得到吧?翻拍? 不然又是那套北所都有人給我通風報信那套... 再問下去就是鏡檢的消息都哪來的? 偵查不公開早就變成偵察大公開,我只是不小心泄露了8小時, 有什麽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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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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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不要一查下去,害死律師... 柯已經得罪會計師,不要又再加上一個師字輩的... 還有什麼師? 醫師? 師字輩三師:醫師、律師、會計師。 全制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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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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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個資法外,其實最大的問題就在於,她的那張照片應該是律師給的。
搜索票聲請書一式二份,一份在檢方,一份在院方。 陳貼的有法官核章,表示那份是院方的,院方在核可搜索票後,會將全卷併入本案卷,就是京華城一案的卷內,這資料律師聲請閱卷時是可以看得到的。 陳的圖是彩色的,表示是翻拍或直接從電子檔截取出來的,而非影印的,因此就是律師取得資料後直接給的。 那這就涉及了律師把閱卷取得的資料提供給了不相關的人,律師是必須要追究相關責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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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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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違反這條怎麼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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