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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好像沒貼完,幫補充...
憲法法庭為審理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王信福聲請案及相關併案共37件聲請案,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上午10時至下午4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行言詞辯論 一、作為法定刑之一種的死刑是否違憲: (1)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另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如免於酷刑之權利、人性尊嚴等? (2)死刑制度所追求之目的有哪些?是否皆合憲? (3)以死刑作為達成上述目的之手段,造成剝奪人民憲法上權利之效果, 是否為我國憲法所許?如果認為死刑違憲,有何足以取代死刑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 或應有哪些配套措施? 二、如果認為死刑制度合憲 (一)得適用死刑之犯罪類型: (1)根據我國憲法,其適用之犯罪類型是否有應限縮之處? 或僅得適用於哪些犯罪類型? (2)本件各聲請案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各該刑法罪名, 包括刑法第226條之1、第271條第1項、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 (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施行:唯一死刑;95年7月1日修正後:死刑或無期徒刑), 是否違憲?理由為何? (二)得適用死刑的刑事被告範圍:根據我國憲法, 得對之宣告死刑之刑事被告範圍是否應有所限制? 刑法第19條就「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之行為人, 依其「行為時」「辨識能力之程度」,而有「不罰」(第1項)或 「得減輕其刑」(第2項)之區別,就死刑之宣告而言,是否違憲? (三)死刑的配套程序:就我國法而言,在審判過程及判決宣告後, 應各有哪些配套程序,始符合憲法正當程序之要求? (例如第三審強制辯護、應行言詞辯論、評議一致決、 判決確定後之非常救濟及其他程序保障等)就此而言, 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相關程序規定是否違憲? 或現行規定即已合憲而毋須變更或修正?理由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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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6 命案35年後…死者2兒觀看氮氣行刑過程 盼能了結一切
查爾斯「查克」桑尼特(Charles 'Chuck' Sennett)本周接受「1819 新聞」(1819 News)訪問時表示, 「我們只想要這一切了結,我相信他的家人也是,已經35年了。」 查克接受「WAFF」訪問時表示,「35年來,我們仍糾結,這個男人坐牢的時間,是我們認識母親的兩倍長。」 查克說,「我每天都想到她,那一天揮之不去,我會想起她或父親,她的模樣深深刻在我心裡。」 當被問到想跟母親說什麼時,查克說道,「我會告訴她:我愛她,我想念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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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2 日本19歲殺人縱火犯自行撤回上訴 死刑確定
日本甲府市2年多前發生一起19歲男子入侵民宅殺害一對夫妻並縱火的命案,甲府地方法院1月對被告宣判死刑。 日本媒體今天報導,這名男子撤回辯方為他提起的上訴,確定死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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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分屍、殺警、撕票的死囚全釋憲 審案6大法官任期將屆惹議
關係機關法務部除堅持死刑制度合憲外,強調大多數國家都透過立法或修憲程序廢除死刑, 經由憲法法庭直接宣告死刑違憲極為少數,這些國家解釋死刑違憲也具共通背景 ,即立法、行政機關間有一致共識或「至少無對立立場」。 法務部指驟然宣告死刑制度違憲,可能引發社會對立及衝突,更侵越立法權決定,逾越權力分立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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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台灣憲法法庭首度「死刑是否違憲」言詞辯論實錄
結辯 在4位大法官詹森林(民意)、謝銘洋(死刑案量刑)、黃瑞明(修復式司法)、黃昭元(死刑適用範圍)的提問之後, 進入最後的結辯程序,聲請方推出律師高烊輝、翁國彥、李艾倫,再次強調冤案的不可回復性、死刑量刑的恣意性等可能造成的系統性錯誤, 申明死刑制度違反《憲法》上的基本權,不能交由民意決定或以立法行政之由迴避審查,而要交由憲法審判者實質審查。 法務部則由檢察司副司長簡美慧代表,舉出與我國情況相似的日本、韓國、新加坡,美國也仍有部分州保有死刑制度, 司法機關在進行違憲審查時,「應該充分尊重我國刑事政策及立法機關的裁量權限,更應該摒除個人對於死刑存廢的主觀意見。 如果透過違憲審查途徑,貫徹廢死的價值觀或理念,混淆了立法與司法權限,背離權力分立原則。」 我國實務上已有《刑法》57條盤點各款量刑事由、認為沒有教化的可能性求其生不可得,才會採用死刑的手段, 並沒有採取殘忍或不人道的方式為之。 簡美慧也舉出日本最高法院1983年判決立下的「永山基準」,認為死刑不是殘虐刑罰、沒有違憲, 而英法德都經歷約數十年到一世紀的時間,在有政治與社會共識的情況下,才進到下一階段; 反觀台灣從2014年鄭捷隨機殺人、2012年台南電子遊樂場殺童案行為人「聽說殺一個人不會判死刑」, 到日前發生的保母虐童案,許多立委提出《刑法》修正草案要求將虐童致死罪提高到死刑, 在在證明社會情勢並未對廢死形成共識,憲法法庭應該尊重自己之前的決定, 不應該貿然改變過去一致的見解,死刑爭議應該留給民主機制討論,才符合憲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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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張家羽/死刑訂立非僅遏止犯罪 是讓行為人自我負責
同時,構成死刑的犯罪要件,應是客觀存在嚴重影響社會的事實,甚至持續有危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虞, 換言之,不是任何犯罪型態都是判處死刑,是在犯罪程度具有客觀認定標準,進一步而言, 且死刑標準的判定,過程是嚴謹且具法理基礎,最重要的是,刑罰措施並非是突襲,經訂立後便放諸四海供民眾公開閱覽, 此時罪犯在行為後才主張死刑的合理性,豈不荒謬? 猶如運動比賽,輸球方在賽後才對訂立的規則提出質疑,試問是否合理? 不可否認,預防及遏止犯罪,可能是法律訂立的其中目的,但並非是緣由的全貌,法理上常常論及「可教化」一詞, 筆者卻認為,若罪犯有真心懺悔及覺悟,那坦然面對自己的行為也是一種負責不是? 是以,如果單以無法防止犯罪、違規的論點,就否決死刑的存在,筆者認為立論倍顯空洞且未盡合理。 畢竟,「自我負責」是人生必然的學習態度,也是世俗價值觀難以動搖的真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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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男涉強盜鎚死退休女教師5度判死 更四審改判無期
劉姓男子10年前涉劫財劫色,持鐵鎚打死退休女教師,歷審5度判死; 高雄高分院更四審今天以強盜殺人犯行是隨機偶發,不符「情節最重大之罪」,首度改判無期徒刑,可上訴。 劉男被控利用被害人開門上車之際,以鐵鎚重擊被害人,使被害人癱坐車內右前座, 見被害人似有甦醒跡象,再持鐵鎚重擊。 由於被害人車輛排檔設有暗鎖,劉男無法將車開走,憤而搜刮被害人皮包中的新台幣2000元, 並性侵被害人(已判刑10年確定)後離去,被害人終因頭部粉碎性骨折等14處重創傷口大量失血而死。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以劉男行凶手法泯滅人性,無再教化遷善可能,依強盜殺人罪判處死刑; 案經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判決維持死刑。 案經最高法院3度發回更審,更一審、更二審、更三審均判處劉男死刑。 但最高法院認為,劉男是否強盜死者皮包內的2000元現金,攸關是否構成強盜殺人罪,此部分尚待補強證據; 此外,強盜殺人罪法定刑期是無期及死刑,劉男並非計畫犯案而是隨機挑選殺人, 原審判處死刑的理由不完備,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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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7 台灣民意基金會民調》近8成5民眾反廢死 游盈隆:大規模強烈反對聞所未聞
全台37名死刑犯主張死刑違憲聲請釋憲,日前在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 爭論多年的死刑存廢議題,再度掀起各界的關注。 對此,台灣民意基金會今(27)日針對死刑存廢進行民調, 結果顯示,有近8成5的人反對廢除死刑,僅1成的人贊成, 而若最終大法官做出死刑違憲判決,僅2成4能接受判決,高達7成不能接受。 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表示,這項發現傳達一個重要的訊息, 如果大法官未來做出「死刑違憲」判決,勢必引起台灣社會極強烈的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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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0 虐死3人囚61人!台版柬埔寨主謀「藍道」一審重判無期徒刑
「台版柬埔寨」求職詐騙案的主謀「藍道」杜承哲等4人,因囚禁61人、虐死3人,被控私刑拘禁致死等罪嫌遭起訴。 士林地院今(10)日依妨害自由等罪,判杜承哲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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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 鄭捷案十年/人生停格5年 陳亮志重新學會呼吸
陳亮志胸部傷口太深,治療了半年;由於呼吸會痛,他本能地淺呼吸,但這樣可能會導致肺部萎縮, 學習呼吸成了他的復健課程。他在醫生要求下,強迫自己「好好呼吸」一整年,總算恢復到正常呼吸方式。 「被鄭捷攻擊後,內心出現極大恐懼,經常夢到被追殺的情景驚醒,接著抱頭痛哭。」 陳亮志坦言受這件事影響極大,除了左胸傷勢導致呼吸痛楚影響左手活動,因遇襲時車廂很安靜, 他只要身處寂靜無聲環境就擔心是不是有什麼事要發生。 後來找心理醫師諮詢,醫師建議出門帶把傘、將背包背在胸前、自己開車上下班,「某天,我突然釋懷、放下了。」 陳亮志說,那一天出門沒雨傘卻沒發現,過了一整天才驚覺已經不太在意了, 從此就不再刻意攜帶雨傘出門,也恢復搭乘捷運,但這已是接受心理諮商五年後的事了。 十年過去,陳亮志逐漸走出陰影,把鄭捷事件當成人生插曲,他簽了器官捐贈卡及骨髓移植配對資料, 「因別人救我一命,有機會我也想幫助別人。」他說,出事時兒子一歲多、女兒六歲,慶幸能看著兒女長大。 在鬼門關走過一遭的陳亮志,如今更珍惜生命、更關懷家人與朋友,他要更努力活下去, 活得比以前更陽光,讓人生不要白走這一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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