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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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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下車阻擋-瑞士刀攻擊-踹對方-遭起訴傷害罪-男控不合理
今天的新聞,法官認證,拿兇器朝你走過來,不代表他想傷害你,你攻擊他就變傷害罪 所以可以光明正大的拿兇器出來,只要沒砍下去,都沒事 …… 當事駕駛 余先生:「對方是拿著刀朝我逼近,因為我踢他這個動作,所以他(檢察官)判我過失傷人,(檢察官說)對方只是拿刀朝著你走過來,他並沒有對你做揮舞的動作,我大可以直接跑掉。」 …… 當事駕駛 余先生:「他是拿刀對著我們的總統做揮舞的動作,總統沒有受傷,難到他就不算殺人未遂了嗎。會開始找律師,家寧的律師你有看到的話可以來找我。」 此文章於 2026-08-13 10:25 PM 被 h1220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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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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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說的對 當初 大陸那一件就是 被砍的人渣就是回車上時 在被砍 但大陸的法官認可 砍他的人 是要阻止對方 再攻擊他 所以無罪 法律認定與關鍵原因中國江蘇省崑山市公安局與檢察機關在案發後迅速展開調查,並於2018年9月1日通報撤案決定。官方認定于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主要基於以下關鍵點:面臨嚴重暴力侵害:劉海龍持長刀連續擊打于海明,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持續進行中:劉海龍砍刀雖然掉落,但起身爭奪、跑向寶馬車等行為,讓于海明主觀上認為他仍有遭受報復或拿取其他武器的危險。防衛一體性:于海明連續反擊的行為屬於緊密相連的防衛整體,並未超出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此案最後由警方依法撤銷案件,于海明隨即被無罪釋放,在法律上不留任何犯罪紀錄。 我還是認為 就該無罪 ~~~~~~~~~~~~~~ 我說一句實在話 假設被砍的 是女生 or 小孩子 砍死了 怎辦!? 該死的 使終就是那個阿伯 叫法官去給人砍一下 然後想辦法還擊 要如何在不弄死對方 又要保護自已 。 緊急情況時 人根本 只能靠 本能反應好不好 當學生時 沒有打過架嗎!? 打架時 根本沒在思考的 。要是有刀我也拿刀砍了好不好。 以前在學校 打起來 當然有約架的。很多時後打起來 根本就是一方弄到一方理智斷線 就直接開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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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靈退散===>吃素的 爬山的 信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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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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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還能說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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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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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的看法簡單多了, 先下車罵人或什麼的就算了, 先拿刀出來就該死了, 真的.
誰能判斷他是不是想殺人, 傷人, 還是嚇唬人, 還是看到對方不好惹了, 打消任何念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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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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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沒判 檢察官可能是因為原告的壓力 這種情況通常各說各話 檢察官也不知道誰說的才對 所以還是找一個可能的法條去起訴看看 (認為防衛不小心過當變成過失傷害, 丟給法院去裁判) 雖然說這個暫時只是被告單方面描述 如果他所言屬實 也就這麼單純 法官或許是會判正當防衛無過失 但是換個觀察者換個述事或是補上前因可能就不一樣了 如果各說各話就要看證據了 此文章於 2026-08-14 07:06 AM 被 dkjfso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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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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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隨身攜帶辣椒水,大家就不用自我腦補這麼多情境,
拿刀靠近就噴他滿臉都是,等他失能再報警處理, 就算對方眼睛發炎告你傷害,主張正當防衛大都無責, 即使運氣不好,遇到判你防衛過當的法官, 照過去判例大概拘役10-30天, 不想被關還可以付罰金(1天1千)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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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14 您的住址: 台北不是我的家
文章: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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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檢察官起訴,不過我也不覺得法官會判無罪啦! 台灣司法!就是個呵呵.... 下面連結比較清楚,拿瑞士刀靠近被踹,還用右手刀戳頭部。 https://www.facebook.com/reel/3154837078037363 基本這檢察官也是個恐龍,用兇器靠近不先反擊,難不成要等他開戳才動手? 老話一句對岸龍哥事件,在檢察官那就直接認定無罪,反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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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強鬥狠終日險 仁慈寬厚彌天高 觀心不用腹中取 看人何需面對面 此文章於 2026-08-14 11:05 AM 被 莫爺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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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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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難, 按照該邏輯, 你車上放超大把的刀就對了.
記得不要靠近後先動手, 無聊退一步, 只要武器比對方強就好. 同理可證的邏輯可以玩到極致, 然後法律人有意見, 那就是雙重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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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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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嗎?但髮綠仁可以解釋到它合理。
偶有其他髮綠仁意見不同,那是他們髮綠仁的家務事,事屬平常。 無知刁民和髮綠仁意見不同,就是頑劣不受教,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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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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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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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剛好最近的新聞,單純不爽隨便對路人噴辣椒水, 也只判40天拘役(或支付4萬元罰金換免關)。 https://www.youtube.com/shorts/eEM_aezjQm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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