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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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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所需恪守的法條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 條 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第 2 條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
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第 3 條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
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公務員懲戒法
第 1 條 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懲戒。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法之規定,對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行為,亦適用之。
第 2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第 3 條 公務員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戒。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行之。
第 2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初任與升調並重,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第 36 條 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聘用另以法律定之。

100-03-10 行政院院會通過「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
本草案共分五章、七十一條,主要內容要點如下:
(一)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旨在確立公務人員人事法制之基準,並規範權利、義務及管理基本原則。(草案第1條)
(二)對公務人員定義作明確之規定,並將公務人員區分為政務人員、常務人員、法官與檢察官三類。(草案第2條至第6條)
(三)合理規定公務人員權利及身分保障,使其權益於執行職務時得有相當之保障。(草案第10條至第24條)
(四)明確規範公務人員各種義務及禁止行為事項,並確定公務人員義務範圍,使其執行職務知所遵循。(草案第25條至第46條)
(五)建立人事管理基準,對於各類公務人員所應共同適用之基本事項,如考試、任用、陞遷、俸給、
獎金、福利、考績、退休、撫卹、保險、保障與培訓等基本原則,均予明確規定。(草案第47條至第67條)
     
      

此文章於 2022-06-22 09:27 AM 被 polor 編輯.
舊 2022-06-22, 09:15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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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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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2 公務員發言辦法——遊走在「整飭官箴」與「整肅異見」間的雙面刃
今(2022)年5月底,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而銓敘部根據該修正條文訂定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草案(以下簡稱「公務員發言辦法草案」),並行文中央與地方各主管機關。

然而在發布後,該草案在基層公務人員以及改革團體引發反彈聲浪,部分公務人員認為該規定實質上阻撓公務人員發表批判意見、
進行體系內改革,擔心遭到長官事前反對發表評論意見,或遭到秋後算帳,甚至顧慮日後「吹哨者」恐將銷聲匿跡。
例如昔日曾從事檢察改革的前檢察官陳宗元便表示擔憂「未來公務體制內的改革就會更加困難」。

此外,公務人員在下班後、職務之外,也是合法納稅並享有公民權的公民,其對於公共政策提出批判意見,
也是言論自由的一環,更因其了解體制,因此其建議內容對於國家建設而言,是重要的意見。

因此,所謂「端正公務員形象」的言行管制,和保障公務員言論自由、政府機關內部意見暢通並公開透明之間,
要如何拿捏,考驗的是立法技術,以及對於規範合目的與合憲性解釋,不容恣意。

最讓公務改革團體憂慮的,在於公務員發言辦法草案的文義模糊,例如,第5條與第3條但書可能遭到濫用,
使得機構將內部批評、反對與興革意見均解釋為必須簽請長官同意,甚至根本不影響機關(構)信譽與利益的言論,
也都必須至少「事後」經長官同意,但這樣的文義,恐怕已經逸脫其母法(《公務員服務法》)的立法理由。

我國部分公務機關有著特殊的「整肅異見」文化,近來最顯著的案例則有「恩恩事件」中,
新北消防局離職吹哨者戳破上級要求「假錄音」、「配合演戲」的謊言,反遭地方政府揚言「提告」的新聞事件。
對此,有立委認為應該制定《公益揭發保護法》以保障公務體系內的吹哨者;筆者則認為,
除了保護吹哨者外,讓體系內的公務員能夠無懼於長官淫威而發表不同意見的制度,更是我國沉痾已久的公務體系不可或缺的改革第一步。
 
舊 2022-07-19, 10:07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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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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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73
2022-07-15 風評:這是不是「吳佩蓉條款」?
做為吹哨者,儘管不後悔,卻感到羞恥,認為自己的揭發是「不正義」的,如果四年前她沒有把錄音交給媒體,待在促轉會她會更好嗎?
張天欽會更權勢滔天嗎?
她的矛盾外人難以深究,但可以確定的,她是「吹哨者」,某種程度當然也是「洩密者」,
她即使不請辭走人,機關還是可以洩密處置她。

《公務員服務法》倒先三讀修正,將「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
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修改為「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
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並授權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同意的條件、程序和辦法,
條文看似差別不大,但卻引起基層公務員疑慮,特別在銓敘部公告「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草案後,
更讓人懷疑蔡政府是不是把限縮言論自由的手,直接且迅猛地伸進公務員系統?

銓敘部雖然澄清修法是刪除私人名義發表與職務相關談話應經長官許可的規訂,並重行界定公務員對外發言須經機關同意的範圍,
但公告的「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並未明確界定「職務言論」的範圍,但凡損及機關信譽、
對機造成不利影響等,皆列入依情節輕重懲處或移送懲戒;
而《公務員服務法》修法意旨卻又聲言,未經同意的言論,「對於政府機關(構)形象、聲譽未造成負面影響,
或係主動積極為政府機關(構)政策進行澄清、辯護者,均不生違反本項規定之疑慮。」
這不是擺明異議者罰,為機關擦脂抺粉者不罰
舊 2022-08-13, 09:03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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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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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73
2022-08-19 簽保密條款不可揭露疫苗價格? 藍委批荒唐:條款一定包含例外規定
對於陳時中說法,國民黨立法委員李貴敏直言「荒唐」。
法學博士且曾在美國當執業律師的李貴敏指出,全世界所有商業間簽訂的保密契約,一定會包括例外規定
當例如法院調查、主管機關(Authority)審查時,就應揭露,用來防弊

所以就算政府買疫苗有簽保密條款,其中也應載明例外規定,而使用公帑買疫苗,主管機關就是依法監督的審計部及立法院
當然不在「保密」對象之列,否則大家簽契約都完全秘密,如有不法相關機構怎麼查?

李貴敏更指出,如果陳時中簽了一個沒有例外規定的保密條款來買疫苗,
那就代表政府簽約團隊不專業且失職,因為保密條款裡要有例外規定是全球皆然

此外,李貴敏也質疑,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保密30年是最高等級的「絕對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之事項」,
雖然首長有權力決定,但將購買疫苗列為此項,是否符合構成要件,令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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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保密?機密?質疑?防弊?
舊 2022-08-20, 07:57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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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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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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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73
2022-08-22 3+11報告出爐 監委挺陳時中:無法令規定需做會議記錄
而監察院調查報告出爐指出,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檢疫措施「5+9」調整為「3+11」決策,
是指揮官聽取任務組報告後直接定案,決策過程雖無會議紀錄,相關法令沒有明確規範是否應製作及公開
但事涉國人健康權益及知的權利的重要事項,衛福部應修法加以明定。

監委強調,防疫措施的變更動輒影響千萬以上國人的身心健康及生活安排,
指揮中心如何決定及變更防疫措施是否應製作會議紀錄及公開,
對人民知的權利實具相當重要性,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衛福部允諾未來將納入後續〈傳染病防治法〉修法時考量
舊 2022-08-23, 09:05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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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ll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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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21
我是很尊重你這篇內文 但是這些都是屁 可能對下階公務員會套用到 但也僅是可能

整天靠騙 吹 嘴砲 潑糞 灑錢 利益輸送 當的官 我是沒這能力 我要能搭上車 肯定是貪阿

而且只要有洞鑽 肯定不手軟 能黑多少算多少 但是有一點我肯定會做好 吃相我會講究

而且吃完不只擦好嘴 牙齒還會順便刷一下 可能哪天頭撞到 會去街上發個紅包 扯多了

你這個就是信條 這種東西 在各種利害關係 利益好處下 這些就是虛無飄渺

尤其當官僚政治是臨駕專業時 更能凸顯出 如幹律師的去做國安局 幹牙醫的去管瘟疫

當每件事都被看破手腳時 沒能力就算了 還把每個人都當弱智耍 最後就是只剩一張嘴

領公家薪水沒權力的當然是能輕鬆就輕鬆 可以離家近就近阿 最好是躺著錢就會掉下來

誰給我好處 給我錢 我就幫她一起放屁去臭別人 合情合理阿 不是嗎 蛇鼠一窩就是這樣

也不能說沒有存在奉行公務人員教條的人 只是真的有多少呢 可能是沒洞鑽撈的那些人吧

此文章於 2022-08-23 05:04 PM 被 hill45678 編輯.
舊 2022-08-23, 04:40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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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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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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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73
2022-08-21 公務員可為公投宣講? 審計部:缺乏明文規範、一致標準
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去年12月18日舉行的第17案至第20案公投案,
依法於同年11月13日至12月11日舉辦5場意見發表會,期間有媒體報導指出,政府機關及官員透過宣講、刊登廣告等方式,
為重啟核四公投案辯護,質疑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引發政府機關、公務人員行政不中立,或以公帑阻擋民意等爭議及疑慮。

銓敘部110年12月20日的部法二字第1105408650 號函說明指出,準用、適用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人員,
若非基於執行職務所需,不得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且不得「動用行政資源」、
「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公投案。
但審計部認為,「非基於執行職務所需」的認定,目前法規尚無明文規範,
導致各機關人員透過宣講或****辦理公民投票辯護,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仍無一致標準,
審計部已經函請銓敘部研議增修法令規範的可行性,或統一函釋公務人員參加公投宣導活動的方式與場合。
舊 2022-09-11, 06:02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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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73
2022-05-30 《公務員服務法》與《公務人員保障法》拒絕將工時上限入法,政府就是全台最大慣老闆
人事行政總處在未完整盤點各輪班人員狀況下,即說工時改革「做不到、有困難」,
拒絕將工時上限入法,不願意承諾一個具體改革目標。

面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消極怠慢,在立法院擁有絕對多數的執政黨黨團,
卻未進行實質審查,從委員會審查、召委協商到院長協商皆未盡充分討論,
不願瞭解我國輪班人員工時現況、未實際評估工時改革所需經費與人力,
便於短時間內結束會議,草率將法案送出。
舊 2022-09-15, 08:01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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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0 黃珊珊參加環南市場活動挨批行政不中立 蔣萬安:不要為難公務員
蔣萬安說,郭昭巖也是提醒台北市政府基層公務員,也希望特定候選人不要為難市府同仁,
郭是站在議員天職跟職權,發表這樣立場跟看法,郭昭巖也會發相關新聞稿還原說明整個事情經過。
他強調,市民期待是行政中立環境,讓各候選人公正參與競選活動。
舊 2022-10-02, 03:13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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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2 高師大校長站台藍營議員競總成立 被質疑公務員行政不中立
吳否認為參選人助講,強調7年校長任內,陳若翠幫忙校慶活動當主持人,就跟大家講了這些事情,
所以他上台祝福一下下,也向大家推薦校友,校友會去了很多人,他否認助講,但不否認推薦校友。

同選區的綠參選人湯詠瑜具有台美律師資格,她表示,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與相關法規,
也是最基本的態度,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
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的第6點,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
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稱的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以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的職員,若違反規定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
可避免採刑事罰造成處理時效緩不濟急等問題。
舊 2022-10-02, 03:37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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